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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账本会计师傅带您学习 税法体系

更新时间:2018-06-29 09:47:17 浏览次数:206次
区域: 漯河 > 源汇
类别:代理记帐
地址:人民路与交通路交叉口美盛大厦B座11楼1101室
  税法体系指的是全部现行的税收法律规范分类组合成为税收法律子系统而形成的一国税收法律内在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任何国家的税收法律规范,都是建立在相应的生产关系基础之上,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因此,它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可以构成和谐统一的整体。不同社会历史形态的国家有不同的税法体系; 同一社会历史形态国家的税法体系本质相同,但可以有不同的税法体系形式。 依据对税法的不同分类,税法体系也有不同的构成方式,其中较为常见的是以下两种:一是依据税收立法权限或法律效力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有关税收的宪法性规范、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地方性税收法规与国际税收协定等; 二是依据税法调整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税法体系的特征​
完备的税法体系应具备以下要求:1、税法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基本概念是统一的;2、不同税收法律规范之间应存在纵向的效力从属关系,及层次较低的税收法律规范应不违背层次较高的法律规范或是层次较高的法律规范的具体化;3、同一层次的不同税收法律规范之间应有横向协作关系,即应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完备的税法体系应具备以下特征:一是完整性。要求每个税种都具有相应的税法规范予以规制;二是内在的协调一致性。既要求保证税法的指导思想、原则、概念、术语的统一性,还要求下位阶税法规范符合上位阶税法规范,并且同一层次的税法规范间也应当保持协调、一致,不能相互矛盾;三是性。要求层次较高的税法规范在整个税法体系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四是科学合理性。要求具有较强的现实操作性,体系内部紧密衔接,具有较强的严密性。与税法学体系
税法学体系与税法体系的关系:税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税收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税法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税法体系与税法学体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税法体系与税法学体系的区别主要有两点:一是二者的构成要素不同。税法体系的构成要素是税法部门法,属于行为规范的范畴;税法学体系的构成要素是税法学的分支学科,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这是二者的本质区别。二是税法学体系的范围大于税法体系。税法学的研究对象除了税法现象以外,还包括与税法现象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现象,因此,税法学体系中除了包括以税法体系中的部门法为研究对象的税法分支学科以外,税法学体系中的构成要素还包括税法学基础理论、税收法制史学、外国税法学、比较税法学等以与税法现象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分支学科。二者的联系主要有两点:一是税法体系在根本上决定税法学体系。税法现象是税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有什么样的税法部门法就有什么样的税法分支学科。因此,税法体系的发展变化也会导致税法学体系的发展和变化,税法体系的完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这个国家的税法学体系的完善程度。二是税法学体系对税法体系具有反作用。税法学的研究成果可以促使税法体系的完善,一国税法学体系的研究水平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一国税法体系的完善程度。税法学体系与税法体系的联系与区别同时也导致了税法学与税法分别在法学体系和法律体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一般来说,部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部门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是相对应的,但由于部门法学与部门法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事物,其地位及其独立性又有其特殊性。部门法的地位及其独立性由其调整对象所决定,而部门法学的地位及其独立性由其研究对象所决定,因此,研究某一非独立部门法(即属于某一独立部门法的子部门法)的部门法学有可能随着实践的需要和研究对象的复杂化而成为独立的部门法学。比如婚姻法是民法的子部门法,但婚姻法学却有可能成为与民法学相并列的独立的法学学科,同样,知识产权法学也有可能成为与民法学相并列的独立的法学学科,但知识产权法无疑是民法的子部门法。同样,税法虽然一般被认为是经济法的子部门法,但随着税法现象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现象的复杂化,税法学有可能成为与经济法学相并列的独立的法学学科。对此,日本学者北野弘久就曾指出:“税法学独立的原因与劳动法学、经济法学并不一样,它是基于战后税法现象被明显深化的原因,而不是税法本身的特性而本来就必然独立的。”科学的法律部门的划分,其各部门法的调整对象不应该互相交叉,但作为法学体系中的各部门法学的研究对象却可以而且应该互相交叉,多学科交叉研究已经成为一种为学术界所公认的具有重要价值的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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