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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汇报_社区矫正扫黑除恶专项工作

更新时间:2019-08-17 08:57:51 浏览次数:16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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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汇报_社区矫正扫黑除恶专项工作V信/电话:13489-888-103社区矫正_思想汇报只需1.0元,根据每个人不同情况进行指导。
明溪县司法局联合明溪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到全县9个乡(镇)开展社区矫正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督导检查。

一、查看工作台账。通过听取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仔细查看社区服刑人员的档案及工作台账,重点检查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情况,并现场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定 位、查看轨迹情况,然后就如何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与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了讨论。
明溪县司法局联合明溪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到全县9个乡(镇)开展社区矫正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督导检查。

一、查看工作台账。通过听取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仔细查看社区服刑人员的档案及工作台账,重点检查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情况,并现场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定 位、查看轨迹情况,然后就如何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与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了讨论。
三、开展学习教育座谈会。由社区矫正科科长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学习教育座谈会。向他们详细讲解《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以及《福建省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办法》的相关规定,告诫社区服刑人员要“明身份”,思想上不能松懈,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同时不参与黑恶势力犯罪,并积极检举、揭发身边黑恶势力线索,自觉接受教育改造。
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汇报_社区矫正扫黑除恶专项工作
社区矫正如何定制,如何实施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为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社区矫正写入刑法有以下五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从刑事立法精神上有力地回应了国际社会行刑社会化的要求
  首先,从刑罚目的上看,我国现行刑法理论在刑罚适用与执行上强调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此次社区矫正明确在刑法中加以规定,从立法上明确确立了行刑社会化理念,使得社会化行刑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其次,从刑事政策来看,社区矫正的立法,也是贯彻落实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充分体现了我国对犯罪分子”教育、感化、挽救”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方针和政策;这是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对完善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的有益探索。
  后,社区矫正写入刑法顺应了国际社会行刑社会化的潮流。1955年在日内瓦举行的届联合国防止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了《囚犯待遇低限度标准规则》,其中第61条明确指出:”囚犯的待遇不应侧重于把他们排斥于社会之外,而应注重他们继续成为组成社会的成员。”《联合国少年司法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明确指出:”应当充分注意采取积极措施,这些措施涉及充分调动所有可能的资源,包括家庭、志愿人员及其他社区团体以及学校和社区机构,以便促进少年的幸福,减少根据法律进行干预的必要,并在他们触犯法律时对他们加以有效、公平及合乎人道的处理。”社区矫正此次写入刑法,无疑是我国在行刑社会化发展中的一次里程碑式的规定,是对联合国公约的积极回应,表明了我国负责任大国的态度。
  二、确立了相辅相成的两大矫正体系
  自由刑在执行中的常见形式是监禁刑。不可否认,监禁刑在预防犯罪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随著刑法理论的不断发展和人权思想的逐渐深人,人们逐渐认识到监禁矫正有其局限性,因此刑罚种类的轻缓化、处罚的轻刑化和开放化成为刑法发展进步的必然结果。

在这种情形下,社区矫正随著行刑社会化的浪潮在世界各国广泛展开。如果说以自由刑取代肉体刑是刑罚执行方式的次飞跃,那麽,社区矫正制度又向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迈出了一大步,实现了刑罚执行方式由监禁刑向非监禁刑发展的第二次飞跃。社区矫正相对于监禁矫正来说有其巨大优越性。但这并不说明社区矫正可以取代监禁矫正。实际上,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在我国刑事立法中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必将促进两大矫正体系的进一步协作,从而在共同预防犯罪上取得重大效果。关于二者的关系,有两点:
  首先,社区矫正可以弥补监禁矫正的不足。
  监禁矫正在预防犯罪中两大无法突破的难题:
  其一,监狱的相对有限与罪犯的相对无限的矛盾。从长远来看,监狱的建设是有限的,而人口是不断增长的,处于人口增长中的罪犯也是逐渐增多的,监狱矫正不可能成为预防犯罪的终选择;从短期来看,社会某一时期,国家用于监狱投入的成本是有限的,仅就经济成本而言,社区矫正的相应成本一般不超过监狱关押的20%。实施社区矫正更加节约司法资源。
  社会法学派认为罪犯之所以犯罪是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所决定的。社会本身即是犯罪产生的一个诱因,选择将罪犯投入社会,运用社会力量进行矫正正是”对症下药”,实现了对罪犯的社会内部消化,有效解决行刑资源有限性的难题。以矫正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为例,矫正要求工作人员具备矫正罪犯心理与行为的矫正知识、矫正技术和矫正能力,但是,国家刑事执行的专门矫正官、缓刑官和假释官的资源是有限的。

因此,实施社区矫正,可以依托和借助社区的各种矫正资源和服务力量,有效应对犯罪,这既是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的根本区别,也是社区矫正较之监狱矫正的大优势。把罪犯放在社区进行矫正不仅可以减少监狱的人力和财力负担,而且可以减少国家对监狱的经济投人,降低监禁行刑的成本,缓解监狱矫正的压力,使监狱能够集中人力、财力、物力去矫正那些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罪犯。
  其二,罪犯的监狱化与再社会化的矛盾。现代犯罪学研究成果表明,犯罪人之所以犯罪是由于其社会化进程未全面完成,而传统的监禁矫正,将罪犯投人监狱,使其隔离于社会之外,大大削弱了社会化的基本条件和环境,反而使得罪犯的社会化速度远远滞后于正常社会成员。不仅如此,将犯罪人囚禁于监狱中,还会使犯罪人无形中学到犯罪技术和技能,传播监狱亚文化,从而形成交叉。例如,有些初犯经过一段时间的关押,人身危险性反而有增无减。
  由此看出,虽然监狱的隔离功能对于具有高度社会危险性的罪犯而言是有积极作用的,但这种隔离并不能作为预防犯罪的终手段,因为罪犯除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者外,终仍然要回归社会。对罪犯而言,隔离的时间越长,隔离的程度越高,其再社会化的可能无疑越低,再次进人社会后犯罪的可能性更大。而社区矫正正好克服了监禁矫正的这一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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